电子合同第三方存证含义

文章发布于:Oct 11, 2019


电子合同存证,是指将合同当事人注册、认证、签字等提操作全程记录,形成日志文件并固化成电子证据的过程。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电子合同存证数据则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明,证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从而为合同当事人维权提供保障。在电子商务或网络金融的在线交易中,很多交易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即签署电子合同逐渐普及至各行各业,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交易习惯。


首先,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要素为可靠的发件人身份鉴别方法、可靠的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可靠的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其次,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升级,对电子合同的保存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如上海市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明确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的基本文件包括“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最后,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中,电子数据被列为证据的一种。实践中,电子数据存证中心提供的存证证书,可作为司法人员和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以上法律规定均体现出中国国内法律对电子合同及第三方存证的初步认可,电子合同的使用已是大势所趋,随着国内电子合同市场的发展,对签约主体的操作过程和合同文本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的第三方存证也将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第三方平台取证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在主体方面,第三方存证公司是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中立性,并通过商业化方式进行运营。有的仅是向当事人提供一种保全手段、保全操作方法,具体保全行为由当事人实施,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的任何当事人都可以使用这种保全手段、操作方法,平台的中立性更为凸显。有的在提供取证手段的同时,也参与当事人的取证过程。即使是这种模式,尽管电子数据平台实际参与了收集、固定过程,但其取证系统是对所有人都同等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收集、固定行为也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不受其取证时的主观意志左右,故其中立地位不会受该取证模式的影响。


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平台几乎都是采取公司结构形式的商业化运营,提供的几乎都是有偿服务,需要当事人缴纳定的费用。 当然,每家公司对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方式可能会有不同。


第二, 在行为方面,第三方存在公司自身并不产生电子证据,其仅是提供一种取证工具、取证手段或取证服务,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本质上与当事人取证没有本质区别。我认为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第三,在取证时间方面,既可以事后取证,也可以在电子证据产生的当时取证。一般情况下,对电子证据的取证都是在诉讼发生后,为了诉讼的需要,对已经存在的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使用第三方平台,可以对已经存在的电子证据进行搜集、固定,更为重要的是也可以在电子证据产生的当时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比如通话的当时就使用第三方存证工具将通话内容固定下来。


第四,在取证的效果方面,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而且能够24小时随时操作,不受上下班时间的限制,符合电子证据保全的基本需求。


第五,在所取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方面,仍然仅是一种证据而已, 并不因为利用了第三方平台或有第三方参与而具有特殊的证据推定效力,其能否被采信仍然需要进行质证、审查和判断。与公证所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存在区别。